黃河谷地發展應以上游梯級電站開發為切入點
我國西部地區水電資源極其豐富,能否發揮資源優勢開發水電是我們西部大開發和構建我國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日前,受國務院西部辦綜合司委托,由中央黨校研究室、青海省發改委、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等機構完成的“青海東部黃河上游谷地發展戰略”研究報告通過專家論證。
研究報告認為“青海東部黃河河谷地區的發展應以黃河上游梯級電站的開發為切入點,堅持水電開發與當地經濟社會統籌發展,通過水電工程建設帶動黃河河谷的綜合開發,將優勢資源開發與群眾脫貧致富相結合,發展農牧業、農產品加工業和旅游業,同時加大環境治理力度,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另外根據《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柏晶偉的深入報道,研究報告強調“水電單一開發模式不可持續”。研究課題組在歷時11個月的調查中發現,黃河谷地以往單一的水電開發和水利建設,對當地經濟發展沒有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
(1)黃河水電提供了能源,但當地經濟尤其是農業用電卻得不到優惠。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區域內農村用電量約占工業用電的0.065%。同時,由于水庫蓄水農民失去了水澆地;得到的補償耕地卻只能依靠提灌,提灌需要大量用電,而電價不降反漲,致使農村生產和生活成本成倍增加。
(2)建成水庫雖留有灌口,但干渠建設卻相對落后,使當地農民仍然靠天吃飯或依靠提灌。目前能使用的干渠系統尚未形成,黃河谷地最大的兩個灌區還仍然是青海“十一五”水利發展的重點工程,建成使用尚待時日。
(3)水庫雖已建成,但由于水權問題沒有解決,水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歸國家所有,當地百姓無法開展水產養殖,相關旅游項目也受到影響。
4)水庫移民補償機制存在問題,沒有形成造血功能。原來對大部分搬遷農牧民的補償按照每畝6000到11000元標準進行,現在增加到17000到23000元,但根據土地產出差異確定的不同補償標準,實際上損害了百姓的利益,例如搬遷后農民擁有的平地變為坡地,近地變成遠地,自流灌溉變成提灌等,大大增加了生產成本,使得只夠滿足于衣食住行需要的補償金更加捉襟見肘。
因此,研究課題組認為:水電建設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協調。一方面,沒有黃河谷地的經濟發展,當地百姓生活依然貧困,水資源的開發保護很難持久,生態環境很容易受到破壞;另一方面,水電的大規模開發,為黃河谷地經濟發展注入活力,有助于改善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因此,黃河谷地水利工程建設需要注重統籌協調流域經濟發展與水資源的綜合開發。
課題組建議,今后該地區水電開發要注重建造和完善南北干渠,在水利工程建設時注重配套工程的建設。建設水利灌溉工程不僅可以極大地改善黃河谷地的農業生產條件,而且將大大增加區域內人口與社會事業容量,使貧困農民向谷地遷移成為可能。同時,通過水庫蓄水后庫區水位抬高,建設引水配套干渠,可增加自流灌溉面積,高位耕地也可以減少提灌級次,節約生產成本。河域綜合開發應堅持扶貧開發。要著眼于百姓生產生活的具體問題,培植能幫助貧困戶有穩定增加收入的產業,妥善安置搬遷人口,實現民族地區農牧民的和諧穩定。
看到研究小組的這些研究成果,讓人感到非常的欣慰。可以說研究報告是落實黨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號召的具體措施,同時也是對半年多以前社會上傳說的“黃河上游水電越開發、群眾越貧困”的論調的最好答復。水電開發是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創造財富的過程。水電開發造福社會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然而,誰不能保證僅僅把財富創造出來,就能夠解決所有人的脫貧致富問題。這里還必須要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如何合理的分配社會財富 。我們國家的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我們黨已經對社會分配問題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政治理論上也從過去的提倡建設小康社會發展到今天要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黃河上游地區的水電開發中目前存在的問題,本質上也是一個在水電開發之后,如何進一步建設好和諧社會的問題。從全局來看,這項研究完全是我們國家當前的改革開放如何進一步深入急需解決的問題。對今后全國的水電開發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肯定研究報告所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同時,我們也還應該指出,調查結論對一些問題的看法、認識還有一定的差距。例如,關于黃河上游的“水電單一開發還是綜合開發”的問題,調查結論并沒有理解到問題的本質。我國的水電開發從來都是要綜合開發的,黃河上游出現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國家的(開發)發展政策上,而不是開發方式。
綜合開發是水電開發的基本要求,可以說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水電是搞單一開發的。何況過去實際負責我國黃河上游的水電開發的主體是中央政府,決不可能搞僅僅考慮發電效益的單一開發。像龍羊峽這樣的龍頭水庫,對我國黃河下游防洪乃至整個北方地區的水資源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作用。我國目前對黃河流域實施的水資源分配和管理,就是建立在修建了龍羊峽等水庫基礎上的。此外,調查組也看到水庫建設時就已經留有灌溉取水口,這說明當時的水電開發,不僅考慮到了水庫對整個黃河流域的作用,而且也已經考慮到了當地的灌溉問題。只不過是因為受到了地方經濟發展能力的制約,我們沒有能完成好配套設施的建設。因此,黃河上游的問題根本不是什么水電的單一、綜合開發問題,而是一個如何合理分配水電的效益,能否在水電開發后加大資源輸出地的收益比例,增強其經濟實力,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的國家政策問題。
此外,關于當地能否享受優惠電價的問題,也是一件涉及到國家政策的大事。水電資源是國家的重要財富,開發后的效益絕不可能僅僅局限在當地。因此,控制水電的上網電價,用低電價的水電平抑電網中火電的成本,降低全國的電價水平,是把水電開發的效益分享給全社會的重要途徑。世界各國的水電開發幾乎都是國家控制下的公益性的開發,并非是僅僅在開發商和當地區群眾之間分配利益的一般商業行為。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的方式,我們國家也不可能例外。
目前龍羊峽水電廠的上網電價僅僅為0.14元/度,如果電廠把電價提高一倍,以每度0.28的價格賣給當地農民,不管是對電廠還是對于當地群眾都是皆大歡喜的好事。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勢必會減少全國電網里低價水電的比重,影響全國整體的電價水平。這種電價利益的矛盾在我國非常普遍,即便解決了青海的移民問題,還有廣西的或其他很多地區的農民,滿足了所有的農民要求還有地方工業的要求。我國的三峽水電廠早就想與宜昌市實行直接供電,然而,至今有關的電力改革政策尚未被批準。因為,一旦讓低價的水電直接供電給當地,國家電網的整體電價上升,將是難以避免的趨勢。因此,優惠直供電的問題不僅需要考慮當地農民的利益,而且還牽扯到水電開發的社會公益性如何保證的問題。必須要與國家的電力體制改革相協調,從全國的高度由中央統一決策。
再有關于水權的問題,研究小組的理解可能也有一些偏差。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不能輕易的建議改變。國家擁有水權也并非不會完全排除當地人民群眾對水庫的正常使用。相反,如果從產權上就規定龍羊峽水庫水權屬當地農民所有,國家對水產養殖和旅游項目的開展失去控制權,那么(像前一段時間《人民日報》報道的天生橋一級等水庫所遭遇的)水質嚴重被污染的情況,幾乎難以避免。一旦龍羊峽水庫出現嚴重污染,其后果對于我國黃河下游的生態來說可能是災難性的。
最后,關于水庫移民的占地補償問題,研究組提出的問題也是一個涉及到全國的法律問題。按照土地的產出計算對于移民的補償,是我國的土地法和國務院水庫移民條例的規定。占地補償的數額與土地的產出掛鉤,是目前公認的在全國范圍內相對公平的補償計算方式。如果不采用這種計算方法,不管是規定固定的土地價格,還是采用市場自由定價的方式,都不可能保證補償的公平性。現在,有一種輿論認為公平的水庫移民占地就應該做到完全自愿,補償要達到每個農民都滿意才可行。實際上這是一種不現實的幻想,任何滿意都是相對的。無論占地補償多么高,互相之間的攀比、不滿、矛盾都是不可避免。除了那些已經沒有水電資源可開發的國家,只是在水庫建設問題上唱唱這種高調之外。恐怕沒有一個國家會把涉及國計民生的公共利益工程,完全按照每個人都滿意的要求去操作。在市場經濟最為充分美國,至今還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拆遷補償,有著嚴格的限制。很多州的法律規定,如果公益項目拆遷的補償過高,就是責任方拿納稅人的錢送人情的違法行為。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以往對水庫移民的利益考慮得不夠,包括黃河上游地區水庫移民確實都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改進。我國政府對移民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最近剛剛頒布新的水庫移民補償條例,并且決定對以往的老水庫移民也實施后期扶持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移民的利益。新條例和中央一系列反哺農業的新政策,將會讓水電開發成為水電資源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動力。因此,有關水庫占地補償方式和標準的問題,是涉及全國的重要問題,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須要遵守國家的統一法律規定,保障在全國范圍的公平性,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總之,為了促進黃河上游河谷地區的綜合開發和協調發展,國家西部開發辦委托有關單位、專家開展“青海東部黃河上游谷地發展戰略”專題研究,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的。西部地區是我國重要的能源基地,水電開發不僅是西部大開發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水電技術可開發裝機容量統計,西部12個省(區、市)水力資源約占全國總量的81.46%,而經濟發達、用電負荷集中的東部京、津、滬、浙、閩、粵等11個省(市)僅占4.88%。因此,開發利用西部的水電,實行西電東送,支撐東部的經濟發展,是建設我國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正如光明日報對本課題的研究成果的報道所說“水電是清潔的可再生的能源,發展西部水電對促進我國能源結構調整和經濟持續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此信息未經證實,僅供參考]
研究報告認為“青海東部黃河河谷地區的發展應以黃河上游梯級電站的開發為切入點,堅持水電開發與當地經濟社會統籌發展,通過水電工程建設帶動黃河河谷的綜合開發,將優勢資源開發與群眾脫貧致富相結合,發展農牧業、農產品加工業和旅游業,同時加大環境治理力度,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另外根據《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柏晶偉的深入報道,研究報告強調“水電單一開發模式不可持續”。研究課題組在歷時11個月的調查中發現,黃河谷地以往單一的水電開發和水利建設,對當地經濟發展沒有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
(1)黃河水電提供了能源,但當地經濟尤其是農業用電卻得不到優惠。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區域內農村用電量約占工業用電的0.065%。同時,由于水庫蓄水農民失去了水澆地;得到的補償耕地卻只能依靠提灌,提灌需要大量用電,而電價不降反漲,致使農村生產和生活成本成倍增加。
(2)建成水庫雖留有灌口,但干渠建設卻相對落后,使當地農民仍然靠天吃飯或依靠提灌。目前能使用的干渠系統尚未形成,黃河谷地最大的兩個灌區還仍然是青海“十一五”水利發展的重點工程,建成使用尚待時日。
(3)水庫雖已建成,但由于水權問題沒有解決,水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歸國家所有,當地百姓無法開展水產養殖,相關旅游項目也受到影響。
4)水庫移民補償機制存在問題,沒有形成造血功能。原來對大部分搬遷農牧民的補償按照每畝6000到11000元標準進行,現在增加到17000到23000元,但根據土地產出差異確定的不同補償標準,實際上損害了百姓的利益,例如搬遷后農民擁有的平地變為坡地,近地變成遠地,自流灌溉變成提灌等,大大增加了生產成本,使得只夠滿足于衣食住行需要的補償金更加捉襟見肘。
因此,研究課題組認為:水電建設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協調。一方面,沒有黃河谷地的經濟發展,當地百姓生活依然貧困,水資源的開發保護很難持久,生態環境很容易受到破壞;另一方面,水電的大規模開發,為黃河谷地經濟發展注入活力,有助于改善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因此,黃河谷地水利工程建設需要注重統籌協調流域經濟發展與水資源的綜合開發。
課題組建議,今后該地區水電開發要注重建造和完善南北干渠,在水利工程建設時注重配套工程的建設。建設水利灌溉工程不僅可以極大地改善黃河谷地的農業生產條件,而且將大大增加區域內人口與社會事業容量,使貧困農民向谷地遷移成為可能。同時,通過水庫蓄水后庫區水位抬高,建設引水配套干渠,可增加自流灌溉面積,高位耕地也可以減少提灌級次,節約生產成本。河域綜合開發應堅持扶貧開發。要著眼于百姓生產生活的具體問題,培植能幫助貧困戶有穩定增加收入的產業,妥善安置搬遷人口,實現民族地區農牧民的和諧穩定。
看到研究小組的這些研究成果,讓人感到非常的欣慰。可以說研究報告是落實黨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號召的具體措施,同時也是對半年多以前社會上傳說的“黃河上游水電越開發、群眾越貧困”的論調的最好答復。水電開發是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創造財富的過程。水電開發造福社會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然而,誰不能保證僅僅把財富創造出來,就能夠解決所有人的脫貧致富問題。這里還必須要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如何合理的分配社會財富 。我們國家的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我們黨已經對社會分配問題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政治理論上也從過去的提倡建設小康社會發展到今天要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黃河上游地區的水電開發中目前存在的問題,本質上也是一個在水電開發之后,如何進一步建設好和諧社會的問題。從全局來看,這項研究完全是我們國家當前的改革開放如何進一步深入急需解決的問題。對今后全國的水電開發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肯定研究報告所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同時,我們也還應該指出,調查結論對一些問題的看法、認識還有一定的差距。例如,關于黃河上游的“水電單一開發還是綜合開發”的問題,調查結論并沒有理解到問題的本質。我國的水電開發從來都是要綜合開發的,黃河上游出現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國家的(開發)發展政策上,而不是開發方式。
綜合開發是水電開發的基本要求,可以說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水電是搞單一開發的。何況過去實際負責我國黃河上游的水電開發的主體是中央政府,決不可能搞僅僅考慮發電效益的單一開發。像龍羊峽這樣的龍頭水庫,對我國黃河下游防洪乃至整個北方地區的水資源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作用。我國目前對黃河流域實施的水資源分配和管理,就是建立在修建了龍羊峽等水庫基礎上的。此外,調查組也看到水庫建設時就已經留有灌溉取水口,這說明當時的水電開發,不僅考慮到了水庫對整個黃河流域的作用,而且也已經考慮到了當地的灌溉問題。只不過是因為受到了地方經濟發展能力的制約,我們沒有能完成好配套設施的建設。因此,黃河上游的問題根本不是什么水電的單一、綜合開發問題,而是一個如何合理分配水電的效益,能否在水電開發后加大資源輸出地的收益比例,增強其經濟實力,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的國家政策問題。
此外,關于當地能否享受優惠電價的問題,也是一件涉及到國家政策的大事。水電資源是國家的重要財富,開發后的效益絕不可能僅僅局限在當地。因此,控制水電的上網電價,用低電價的水電平抑電網中火電的成本,降低全國的電價水平,是把水電開發的效益分享給全社會的重要途徑。世界各國的水電開發幾乎都是國家控制下的公益性的開發,并非是僅僅在開發商和當地區群眾之間分配利益的一般商業行為。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的方式,我們國家也不可能例外。
目前龍羊峽水電廠的上網電價僅僅為0.14元/度,如果電廠把電價提高一倍,以每度0.28的價格賣給當地農民,不管是對電廠還是對于當地群眾都是皆大歡喜的好事。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勢必會減少全國電網里低價水電的比重,影響全國整體的電價水平。這種電價利益的矛盾在我國非常普遍,即便解決了青海的移民問題,還有廣西的或其他很多地區的農民,滿足了所有的農民要求還有地方工業的要求。我國的三峽水電廠早就想與宜昌市實行直接供電,然而,至今有關的電力改革政策尚未被批準。因為,一旦讓低價的水電直接供電給當地,國家電網的整體電價上升,將是難以避免的趨勢。因此,優惠直供電的問題不僅需要考慮當地農民的利益,而且還牽扯到水電開發的社會公益性如何保證的問題。必須要與國家的電力體制改革相協調,從全國的高度由中央統一決策。
再有關于水權的問題,研究小組的理解可能也有一些偏差。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不能輕易的建議改變。國家擁有水權也并非不會完全排除當地人民群眾對水庫的正常使用。相反,如果從產權上就規定龍羊峽水庫水權屬當地農民所有,國家對水產養殖和旅游項目的開展失去控制權,那么(像前一段時間《人民日報》報道的天生橋一級等水庫所遭遇的)水質嚴重被污染的情況,幾乎難以避免。一旦龍羊峽水庫出現嚴重污染,其后果對于我國黃河下游的生態來說可能是災難性的。
最后,關于水庫移民的占地補償問題,研究組提出的問題也是一個涉及到全國的法律問題。按照土地的產出計算對于移民的補償,是我國的土地法和國務院水庫移民條例的規定。占地補償的數額與土地的產出掛鉤,是目前公認的在全國范圍內相對公平的補償計算方式。如果不采用這種計算方法,不管是規定固定的土地價格,還是采用市場自由定價的方式,都不可能保證補償的公平性。現在,有一種輿論認為公平的水庫移民占地就應該做到完全自愿,補償要達到每個農民都滿意才可行。實際上這是一種不現實的幻想,任何滿意都是相對的。無論占地補償多么高,互相之間的攀比、不滿、矛盾都是不可避免。除了那些已經沒有水電資源可開發的國家,只是在水庫建設問題上唱唱這種高調之外。恐怕沒有一個國家會把涉及國計民生的公共利益工程,完全按照每個人都滿意的要求去操作。在市場經濟最為充分美國,至今還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拆遷補償,有著嚴格的限制。很多州的法律規定,如果公益項目拆遷的補償過高,就是責任方拿納稅人的錢送人情的違法行為。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以往對水庫移民的利益考慮得不夠,包括黃河上游地區水庫移民確實都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改進。我國政府對移民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最近剛剛頒布新的水庫移民補償條例,并且決定對以往的老水庫移民也實施后期扶持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移民的利益。新條例和中央一系列反哺農業的新政策,將會讓水電開發成為水電資源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動力。因此,有關水庫占地補償方式和標準的問題,是涉及全國的重要問題,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須要遵守國家的統一法律規定,保障在全國范圍的公平性,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總之,為了促進黃河上游河谷地區的綜合開發和協調發展,國家西部開發辦委托有關單位、專家開展“青海東部黃河上游谷地發展戰略”專題研究,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的。西部地區是我國重要的能源基地,水電開發不僅是西部大開發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水電技術可開發裝機容量統計,西部12個省(區、市)水力資源約占全國總量的81.46%,而經濟發達、用電負荷集中的東部京、津、滬、浙、閩、粵等11個省(市)僅占4.88%。因此,開發利用西部的水電,實行西電東送,支撐東部的經濟發展,是建設我國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正如光明日報對本課題的研究成果的報道所說“水電是清潔的可再生的能源,發展西部水電對促進我國能源結構調整和經濟持續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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