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信號設備及重要零部件將實行產品認證制度
鐵路信號設備(railway signaling equipments)是鐵路上信號、聯鎖、閉塞等設備的總稱。用于向行車人員傳達有關機車車輛運行條件、行車設備狀態,以及行車有關指示和命令等信息。它的主要功能是保證列車運行安全與調車工作安全。隨著信號技術發展和先進設備的廣泛采用,它在提高鐵路運輸能力,改善行車人員勞動條件,降低運輸成本和促進鐵路現代化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在2011年7.23重大動車事故的原因調查中通信信號設備就存在嚴重設計缺陷和重大安全隱患。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了《鐵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按照“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對鐵路機車車輛重要零部件、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實行產品認證制度。實行認證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此外,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許可: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維修設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求意見稿指出,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產品的制造企業自行發現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知已投入使用的相關產品由于設計、制造、標志等環節存在缺陷,導致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出現同一性質量問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缺陷產品并主動召回。
為了加強鐵路建設的安全性,此次意見稿不僅規定了產品的認證制度,同時還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主體不得轉包及分包。據《征求意見稿》規定,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建設物資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物資設備質量負責。
工程主體結構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得轉包和分包。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簽訂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時明確各自的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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