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在美投資風電受阻
三一重工在美國的關聯公司Ralls 公司在首都華盛頓投訴在美投資委員會(CFIUS)及其牽頭人聯邦財政部長蓋特納,抗議美國政府無理阻撓該公司在俄勒岡州的風電投資。
CFIUS由9個部委的一把手組成,他們來自財政部、司法部、國土安全部、商業部、國防部、國務院(其實就是外交部)、能源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科技政策辦公室,由財政部長擔任主席。該委員會負責審理外國在美投資項目,如果發現項目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利益,可以要求投資人對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整,或者建議總統暫停或禁止該交易。
Ralls 公司跟許多美國公司一樣,選擇特拉華州作為注冊地。總部設在佐治亞州,其股東為兩位自然人:三一集團副總裁、財務總監段大為和三一集團副總裁、三一電氣有限公司總經理吳佳梁。
今年3月前后,Ralls公司收購了4個在俄勒岡州的風電場,總發電量為4000萬瓦特,總收購價沒有公開,但是根據目前的市場行情,估計在1000萬到2000萬美元之間。作為三一的關聯公司,Ralls收購風電項目主要還是為了安裝三一電氣生產的風力渦輪發電機。
恐怕是沒有意識到幾個小型風力發電場居然也會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Ralls公司在收購前并沒有預先向CFIUS申報。
可是,收購剛完成,美國海軍就對其中一個“低山風電場”的位置表示關切,希望該風電場遷址,以減少風力渦輪機對當地軍機低空訓練的干擾。Ralls也積極配合,盡管動遷成本很高,還是同意將該風電場搬走。海軍對此表示贊賞。
無疑是因此受到啟發,Ralls作為購買方和出讓方于2012年6月28日向CFIUS通報對風電場的收購,包括上述背景情況。
7月25日,在法律規定的30天回復期內,CFIUS發出命令,要求買賣雙方立即停止被收購風電場的建設和運營,在5天內撤出所有堆積儲存物資,并不得進入這些場地(僅允許雇用美國公民進場搬出物資)。該命令涉及所有4個被收購的風電場,而不僅僅限于海軍關切的低山風電場一處。
收到命令后第二天Ralls就通知CFIUS,準備將收購的風電場轉手出讓。CFIUS于8月2日發布進一步修改的命令,擴大此前禁令的范圍,把三一集團(包括三一電氣和三一重工)也列為禁令對象,不僅要求把在Ralls收購后進場的物資全部撤出,還禁止將三一集團的任何產品賣給第三方在這些風電場安裝使用。命令還禁止未經CFIUS批準將這些風電場出讓第三方(也不管是否由外國利益控制)。
根據原有的安排,這些風電場必須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建設,項目開發商才能享受2500萬美元的聯邦用于獎勵可再生能源投資的稅務優惠。CFIUS的重重禁令,已使年底完工成為泡影。
Ralls公司于是把CFIUS告上了聯邦法庭。
此前面臨CFIUS的拒批,中國公司(包括中海油、華為、西色等)都選擇了隱忍退讓,即使在并購后被CFIUS強行命令退出,如華為對3Leaf的收購、華晨前老總仰融的遠東金源集團對內華達金礦的收購,中國人也都只有循序就范,并不曾鬧到法院。三一集團的關聯公司Ralls此次雖說也是被逼入絕境,但畢竟創下了中國人跟CFIUS對簿公堂的先例。
美國盡管采用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但是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總統(也就是行政方面)在相當程度上享受不受司法監督的自主權。Ralls 在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中要告倒一個行政部門,難度可想而知。從訴狀來看,原告律師是煞費心思了的。他們告CFIUS的理由有三:僭越法律授權、行事武斷無常、違憲剝奪財產。
根據法律,CFIUS只有向總統建議終止涉外并購,而不能自行命令終止。總統出面發布命令畢竟是件大事,而且成為兩國經貿交往中有案可查的“案底”,所以CFIUS一般都會在建議總統拒批之前暗示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
迄今為止,美國總統出面命令終止中國并購只有過一次,那就是1990年老布什下令中國退出一家飛機零件公司。筆者在代理中國公司辦理CFIUS申請時,就曾遇到聯邦財政部副部長親自出面強烈暗示申請人撤回申請。因此,美國政府在跟中方交涉時,可以滿臉無辜地聲稱其實真正在美國被拒批的并購案屈指可數。
這次在Ralls案中,CFIUS干脆免去了向總統建議的程序,自己就發出命令終止交易。而且,CFIUS的審查范圍本來只針對外國人的并購而不是外國產品在美國的銷售,這次命令不得把三一的產品賣給別人,更是超出法律授權。
原來海軍只對一處風電場表示關切,在Ralls表示愿意遷址之后,也就無事了。可是CFIUS窮追不舍,把所有4處風電場都列入禁止之列,并要中方把所有物資在5天內全部撤出,還不讓將風電場和發電設備隨便出讓。CFIUS籠統地給了個“國家安全”的理由,不做任何進一步的解釋。因此被斥為“武斷無常”。
至于法院將如何裁決,我們拭目以待。法院可以要求政府重新審查并說明理由,政府可以假模假式地走一遍重審程序,最終仍然得出同樣結論,再以“國家機密”作為理由威脅法院不許追問。
對于其他準備在美投資的中國公司,本案至少可以有兩點啟示。
第一,以前有種誤傳,似乎民營企業比國企更能在CFIUS過關。三一集團作為民營企業此次并沒有遇到比中海油這樣的國企更好的待遇。
第二,在并購之后再通知CFIUS,一旦被認定威脅國家安全,就會引起極大被動,并產生巨大損失。現在看來,一個收購案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誰也不能預先下結論。西色和遠東金源在內華達州投資金礦,三一此次在俄勒岡州收購風電場,都因為被發現附近有軍事設施而受阻。一個收購對象的業務,即使跟軍事完全無涉,誰也不知道公司的幾十里方圓之內以及天上地下有沒有什么敏感設施或用途。再遇上個以“國家安全”之名行歧視性的保護主義之實的CFIUS,還是要處處小心。
目前等待CFIUS審批的重大中國并購案還有中海油對加拿大石油公司Nexen的151億美元的收購案,如果三一重工的風電案是個警示,中海油案的前景亦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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