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秤型式評價試驗衡器應符合下述要求
電子秤型式評價試驗衡器應符合下述要求a)在制造廠家預計使用的車輛和額定操作條件范圍內,衡器應滿足第2章中計性能要求,特別是最大允許誤差要求。b)第3章中通用技術要求。如果衡器通過了附錄A中規定的檢查和試驗,則認為衡器的型式滿足了2. 11和2.12的要求。相應計量機構的職責是:應當在一定程度上盡量以避免不必要的物力投入的方式實施各種試驗。若適當且為避免重復,可用型式評價的試驗結果對首次檢定進行評定。注:建議有關計量技術機構,在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從其他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所得來的等效試驗數據,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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