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有效地管理監視和測量裝置
監視和測量裝置是用來提供產品是否滿足規定要求的證據的,也是用來提供持續改進的依據的,對質量管理非常重要。“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是ISO9001:2000中的一個重要過程,該過程就如何控制監視和測量裝置做了詳盡的描述。盡管如此,如果沒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工作經驗,對監視和測量裝置做到既經濟又有效地管理仍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1、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特點
其實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類似于我國傳統的計量器具管理,因此監視和測量裝置有三個顯著的特點:
1)用于測量目的;
2)具有量值的準確性要求;
3)其量值的準確性可溯源到國家有關計量基準。
2、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應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既然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類似于我國傳統的計量器具管理,那么在對該類裝置進行控制時就應該遵守我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計量器具的使用企業具體包括:
1)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供方必須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發放的該類裝置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2)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維修方也必須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發放的該類裝置的《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3)進口計量器具的供方,應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檢定合格證書;
4)按照規定的要求做好周期檢定或者校準工作;
5)做好新購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前的校準或者檢定工作;
6)做好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標識工作;
7)做好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或者管理人員的崗前培訓工作等。
3、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分類
傳統的計量器具管理,將計量器具分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和“首次檢定計量器具”。
3.1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1)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種類和名稱由國家法規規定,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
2)企業自己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裝置;
3)用于產品出廠檢定用的計量器具;
4)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送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開展檢定;
5)檢定周期或者檢定規程由政府計量部門根據其實際使用情況規定,使用單位按規定的周期申請檢定;
6)新購計量器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定。
3.2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1)未列入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
2)用于生產或者科研過程中的;
3)企業可以通過建立最高標準裝置自行開展檢定的;
4)新購計量器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定。
3.3 首次強制檢定
1)對于那些價格低廉或者極易破損的計量器具,如竹木直尺、玻璃體溫計、液體量提等,可只做使用前的首次強制檢定,失準作廢;
2)直接與供氣、供水、供電部門進行結算用的生活用煤氣表、水表和電能表只作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
3)到法定單位開展檢定。
4、市場經濟下經濟有效地管理監視和測量裝置
隨著質量在企業管理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企業勢必越來越重視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管理。同時也應該看到,隨著法定計量檢定單位的企業化,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檢定和維修費用對企業而言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甚至影響產品的成本,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做到經濟有效地管理呢?
4.1 強制檢定的監視和測量裝置
這部分裝置由于在“計量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定義上、管理上必須遵守《計量法》(見3.1)。
4.2 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應該說企業的大部分監視和測量裝置屬于這一類,對此類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有以下特點:
1)對裝置的性能要求差別很大;
2)使用的場合差別很大。
因此要做到經濟有效地管理,此類監視和測量裝置是研究的重點。
4.2.1在分類上下功夫:
1)工作用監視和測量裝置:用于產品生產、工程實施和科研開發過程中,其準確度等性能對產品質量影響較大的;
2)指示用監視和測量裝置:對其準確度等性能要求不高或者其輸出狀態受其他較高性能裝置監視的。
4.2.2分類管理
4.2.2.1 工作用監視和測量裝置
1)企業設立專門的部門對這類裝置開展校準;
2)參考國家有關檢定規程、產品說明書以及使用的要求等編制有關“校準規范”;
3)校準可以使用企業自己建立的最高標準器,也可以采用比對的方法,但必須能夠溯源到國家基準;
4)校準人員必須具有專業知識并經過培訓獲得資質(可以是企業級的);
5)必須做好新購裝置使用前的校準工作;
6)裝置的維修必須在法定單位并具有維修后的檢定證書;
7)由企業主管部門依據使用和校準的情況確定校準周期。
4.2.2.2 指示用監視和測量裝置
1)裝置的校準由使用部門進行;
2)校準人員需經過上崗前的培訓(企業級的);
3)依據有關說明書和使用的要求編制“校準規范”;
4)采用比對的方法等;
5)新購裝置的第一次校準時間可以在供方合格證到期時;
6)裝置的維修可以由企業自己完成,但必須有維修合格的證明(企業自己開具的);
7)由企業主管部門依據使用和校準的情況確定校準周期。
4.3做好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標識
4.3.1合格
依據國家有關檢定規程檢定合格的,標識為“合格”。
4.3.2 準用
依據企業自己編制的“校準規范”校準合格的,標識為“準用”。
4.3.3 限用
裝置只有部分功能和性能檢定或校準合格的,標識為“限用”,并且需要注明可以使用的范圍。
4.3.4 停用
發現可疑或者已經損壞需要維修的,標識為“停用”。
4.3.5 封存
長期不使用的,標識為“封存”。重新使用時,必須重新檢定或校準。
4.3.6 作廢
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標識為“作廢”,工作現場不得出現作廢裝置。
這種管理方法在我公司已經運行了近七年,經驗告訴我們,這種管理方法既遵守了國家的“計量法”,又遵循了公司“向管理要效益”的方針;既節省了大量的檢定和維護費用,又完全可以滿足質量管理的需要,不失為一個經濟有效的好辦法,總結出來與各位同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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