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電氣安全標準的導則
1.1 全面處理所有安全方面的問題
鑒于安全標準內容具有法律意義,并能為安全認證提供確切的依據,應確立一個重要的原則,即每種電氣設備的安全方面應該有一個標準,而且這個標準不應局限于電氣安全還應包括安全的各個方面。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時需要考慮的安全原則要點見附錄C。各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在制定電氣類產品安全標準時,應按附錄C對照檢查。
適合產品認證用標準的要求參見附錄D。
1.2 單獨處理安全問題(即不涉及與安全無關的功能特性)
對于安全要求應盡可能制定單獨的標準(即不涉及與安全無關的功能特性)。雖然要求把安全問題與功能特性問題分開仍會碰到一些實際困難,但鑒于政府機構對安全問題的關注,政府執法人員需要按照明確的規定進行工作,如果選定的標準中既包括功能特性又涉及安全問題,則認證機構在僅處理安全問題時,就會遇到困難。
按照涉及的是設備或是元件(包括器件、零件及部件,下同),可提供下列原則:
a)隨時可用設備:有關技術委員會制定的安全標準應該與涉及設備其他方面特性的標準分開,例如與功能特性方面的標準分開。
b)固有安全特性的元件,例如陰極射線管(防內爆型):對這類為數不多的元件應按照上述a)項處理。
c)其他各類元件:有關元件的技術委員會應按通常的方式制定一個綜合性的標準,設備委員會對設備中的元件則用通常的方式原則地規定在合理使用時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IEC標準)中所規定的安全要求,或者引用元件標準中對安全至關重要的條款。
0、Ⅰ、Ⅱ類不適用于元件,因而制造廠應對元件加以適當地選擇或在結構中采取附加措施。
注:有關0、Ⅰ、Ⅱ類的詳細要求見GB/T12501—90《電工電子設備防觸電保護分類》。
1.3 安全標準的表述方法
安全標準的表述方法各有不同,并各有優缺點,以下列出兩種典型的模式:
——一種是本身包含全部內容的標準。這類標準能夠使讀者在一個文本中找到所有相關信息;
——一種是層次結構式(見圖1),其中每個專項標準只限于某一特定方面的內容,而其他有關信息則需引用上一層次的標準。這種表述方法,從標準系列的整體上避免了相同條款的重復。
* 被指派的職能不一定與技術委員會的工作范圍相一致。
圖 1 安全標準的層次結構
隨著越來越多的安全基礎標準(見附錄A表A1)和安全專項標準(見附錄B表B1)的出現,層次結構方式將進一步發展。
下述內容適用于今后的工作:
a)負責制定安全基礎標準的技術委員會和負責制定安全專項標準的技術委員會在分別履行指導職能和專項職能中應盡可能使其工作成果得以應用,最好以標準形式發表出來,以便為有關的技術委員會制定產品安全標準提供可靠的和統一的引用依據。
b)負責制定產品安全標準的技術委員會,對那些并不是專用于該標準范圍內的部分、章或條,均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引用我國標準或國際標準(特別是橫向標準),并應清楚地說明此標準的版本和條號;
——在需引用的內容不多時(一般不超過二至三段),則直接抄錄這些標準的原文,并注明所抄錄內容的出處,抄錄的內容應該等同。
標準布局的變更會使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之間的協調遇到困難。但國際組織所采用的解決方法,并不一定要求國家一級也采用同樣的方法。
注:當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我國電氣類安全標準時,其編寫格式和方法可與被采用的標準一致。
1.4 涉及設備維修人員安全的處理方法
當時設備維修有特殊要求時,在標準中必須加以說明。安全標準中,可以包括有關維修人員安全的要求,或包括維修后保障用戶安全的要求,或同時包括這兩方面的要求。具體處理可由技術委員會自定。但是對某些預知是由用戶維修的設備,則有關技術委員會應在標準中包括這些必要的要求。
1.5 使用“安全”一詞的若干意見
在標準中“安全”一詞用來表示該標準的目的是規定電工電子設備的要求使其不致成為危險源。
“安全”一詞有時也用來代替通常是描述警告或防護作用的詞,或與這種詞一起使用。雖然這樣使用并非錯誤,但當它傳遞的是無用的額外信息時,就不必使用“安全”這個詞。
“安全”一詞也有當作形容詞來修飾在設備或系統中起安全作用的一元件(例如電容器、電阻器、變壓器)或者一固有特性(例如阻抗)。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區分兩類元件,一類是當其發生故障時,可能使設備成為潛在危險(例如電容器的擊穿或漏電能導致電擊,或因電阻值的變化引起過熱或導致著火);另一類元件是當其發生故障的瞬間,本身就可能是危險源(例如陰極射線管的內爆)。因此使用如“安全電容”之類的術語是不正確的,它可以給人一種模糊印象,只要使用了所謂安全元件,設備便是安全的,實際上無論元件可能有多么安全,只有對它合理選擇,并在設備內正確使用,才能真正地達到安全。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在大多數情況下“安全元件”只不過是安裝在設備中的普通元件,在其完全失效或其中之一或幾個關鍵特性偏移時,也會使設備不安全,因此,至少就其關鍵特性而言。安全取決于選擇功能符合要求的元件,以及該元件的質量和可靠性。
設備的安全只有在所使用的各種元件以高的概率滿足于相應的要求時才得以保證。使用經過質量評定的元件,并對關鍵特性采用嚴格的AQL值(可接受質量水平),才能有效地達到上述目的。經驗也證明只要采用經上述方法處理過的元件,是能保證設備安全的,而無須特殊考慮元件的“安全”功能。
這種方法的另一優點是這類元件的鑒定認證包括了性能和“安全”特性兩個方面,因此無需在獨立的樣品上獲得單獨的“安全認證”。
上述技術見解還可以用另一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考慮來補充。當前產品的可靠性是人們關心的主要方面,明確地規定責任是很重要的。如果一個元件被正式認可為“安全”元件,則設備制造廠錯誤使用元件而導致危險的責任,很可能轉移到元件制造廠。
綜上所述,不能把“安全”這個詞與“元件”或與某元件的名稱聯用,建議用一個指明使用目的詞來代替“安全”這一詞。
例如:——保護變壓器(代替安全變壓器);
——防電擊電容器;
——防爆(或自保護)陰極射線管。
在其他種情況下,如果元件的故障可能成為危險源的話,則設備的安全標準中應規定這類元件必須符合的要求,或引用某元件的規范,此時不允許用稱之為“安全”的元件來證明該元件合格。
1.6 單一故障及其后果
電氣設備的安全標準應寫入與安全有關的全部要求,包括有關的試驗和那些在正常情況和單一故障情況下被認為可能會危及安全的要求。對出現兩個單獨的故障(其結合可能會危及安全者)這種情況,一般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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